【創意職場】為什麼「創意產業」盛行責任制,台灣政府真的了解嗎?

@uncle.johs

《用行銷改變世界》共同作者 / 桑河數位科技 / Motive商業洞察創辦人


d419144

圖:聖鬥士星矢

台灣勞動部宣布,2015年元旦起,許多原先適用於責任制的工作者類型,包含「廣告企劃、廣告創作人員等」將禁止採用責任制(廢止),比照勞基法,每天只能上班8小時(但經理級以上不包含在內)。

與「廣告設計創意相關」之工作者如下:

  • 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。
  •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、建築規劃設計人員、工地監造人員。
  •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、專業規劃設計。
  • 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、燈光助理、攝影師、攝影助理、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。
  • 廣告業創作人員。(註)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》之二、責任制專業人員: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。

 

封閉的臉書社團《廣告缺》目前有一萬多會員,多半是廣告同業人員在這裡po職缺找人,很多社團朋友提到廣告業不可能每天只上班8小時,「排除責任制」根本難以實行。因為廣告產業裡頭,早就有了根深蒂固的加班文化,也包括裡裡和外外(客戶或老闆施加)的各種惡性循環,造成了加班和過勞的職場常態。

在廣告業,真正可怕的並不是責任制,
而是不了解責任制的人,在濫用責任制。

為什麼責任制會被濫用:

1. 創意工作缺乏驗收標準。

廣告創意的工作並沒有固定的驗收標準,這導致產值難以用工作時數來量化,例如今天A君跟B君幫同一個客戶做一款LOGO,A做的比較好?還是B做的比較好,是很主觀的,客戶可能有審核機制,但也有可能全憑客戶一個人的感覺好壞。

我們也很難把文案的工作定下:「一小時產出3句一定會被客戶採納的廣告標語」這種驗收標準,因此,廣告創意工作通常是因為驗收標準不明確,才會採用責任制,亦即:做的不夠好,就不算做完。但實際上,已經花時間在工作上了。

因為責任心和責任制的驅使,創意人員多半會把工作做到最好,被打槍就繼續嘗試,做到客戶滿意為止才算完成,然而如果做了2天的東西卻沒有被客戶採納,還是有付出工作時間的。

因為客戶自身的喜好而決定工作是否達標,對創意公司來說不太公平,因此必須要有一種「足以cover創意過程中所浪費的人力成本的收費機制」以及「客戶與創意公司雙方都共同接受的驗收標準」才有可能遏止責任制造成的惡性循環,減少沒意義的加班。

2.  創意產業收費沒有標準化,隱形成本無法收費:

網頁設計公司或設計公司是「以頁計費」(以製作的數量來計費),但是不同的設計方式、不同的內容、或是不同精細度、甚至不同的人來做,都會讓同一件工作的成本產生差異。必須改用工時報價,否則難以解決這種問題。國外的freelncer(自由工作者)網站,例如upwork.com都已不採用論件計酬,而採用工時計價了。

Top_Designers_For_Hire_In_October_2016

還有一種收費模式是「統包」,統包是非常可怕的收費模式!因為在接案時,並不確定有哪些事情要做,難易度跟規格也不是清楚,但廣告公司卻跟客戶報價了,或是客戶明講:只有這麼多預算了!你接不接?

如果因為缺案子或其他理由,決定拿下這個客戶,就要在「價格內」把所有事情做好做滿,並設法讓自己不虧本。然而,什麼叫做好做滿?執行過程裡頭,會有很多變異因素難以掌握,雙方對專案的品質期待一定不相同,加上簽約過程很潦草,到底什麼該做?什麼成本要吸收?統包之後,產生糾紛的狀況,真的很多很多。

科技公司在產品上市前,會不斷的 Try and Error,研發成本或是團隊的隱形投資,最後都會反應在產品的定價之上。但廣告公司或設計公司裡頭,有件工作嘗試了36小時,做了3個版本,但客戶卻不喜歡,就等於做了36小時的白工。創意公司在報價的時候,如果沒有替自己的提案企劃過程或Try and Error的過程算進成本裡頭,肯定會虧本的。

常常有廣告人說:「這案子好不好做,好不好賺,就看我們對客戶的掌控度高不高。」其實說穿了,每個人在對客戶提案之前都號稱信心十足,卻常常是一點把握都沒有。

乍看之下,責任制和作白工之間並無直接關連,但台灣客戶不願意替Try and Error 階段和比稿階段付費的惡習,才是造成責任制和創意產業弱化的元兇之一。

3. 創意產業缺乏合理的工作流程:

以廣告行業為例,完成一件工作交給客戶之後,正在等待客戶回覆的那幾天,人員是閒置的,通常,客戶(甲方)簽下報價單時,就已經把deadline 定好了,例如:30個工作天內要完成某某件事,但客戶有可能因為老闆出國、沒心情、太忙等各種原因,每次check point 明明定好了隔天要回覆,卻都3~4天後才回,但,設計公司(乙方)卻沒有辦法要求客戶對這種延遲有所補償,然後還要在30天內完工。

一旦延遲回覆,就會造成乙方人力閒置的狀況,除非他同時有兼著做其他案子,不然他那幾天的產值就會是0,如果你是老闆,你會希望人員時間浪費在那邊,還是多接另一個Case?一個設計師同時身兼數案的狀況是很平常的,如果出了點小意外,兩個客戶同時回覆了進度,就一定加班,也讓廣告公司的成本無限上綱。

除此之外,還有很多會發生在流程管理(專案管理)跟工作專業度方面的問題,一個大型專案要完成,需要面對客戶、客戶老闆、國外總公司、廣告代理、攝影、設計公司、後期公司…等等,每個環節,上下游合作單位之間,都是由「人」去管理的,要做到精準控管、零失誤,根本很難。

09_182721_art01

上圖這張MSN大頭貼圖示,曾被設計師們瘋傳,凸顯了創意工作者面臨的無形壓力。(你還可以看這篇:創意產業「責任制」背後的醜陋真相

廣告產業的超時工作問題,並不是政府單方面禁止責任制就可以獲得改善的。下面這張圖,道盡了台灣創意產業的根本問題:

a12768c0a825b780eff8fdbe0e898c72
(圖片取自網際網路,來源無法查明,若侵權或要加註作者請來信

 

再看勞資雙方「面對責任制」的心態問題。

剛剛提到,等待客戶回覆的那幾天,會有一段時間的人員閒置,以及之後的人員加班,企業主多半會覺得是合理的(負三正三剛好等於零)剛好「相抵了」。然而,在員工的立場卻會覺得:1. 沒事做是因為客戶還沒回覆,很合理,2. 加班是客戶拖延造成的,不合理。其實很容易就會聯想成是上游的人員(通常是業務企劃)或是主管,沒有把客戶和時程管理好。

勞資雙方的立場不同,對於責任制的看法就一定會產生衝突,因此,常因責任制而加班的員工,多半都會討厭責任制。筆者多年前收過一份不錯的履歷,上面寫著:「被『喜歡接受挑戰嗎?』這種字眼騙取熱情,是我在年輕時代遭遇最多的不幸。」當時心想:這個傢伙未免也太有種了吧~(但也可能是他很倒楣,都遇上了欺騙員工感情的老闆。)

員工最在意什麼?

在2012年Cheer雜誌的調查當中顯示,比起工作時數,員工更在意工作的「自由彈性」、「自我實現」、「團隊合作」、「展現本色」和「獨立自主」五項。

如果您是企業主,一定會鼓勵團隊努力工作、奉獻熱情。

然而有些企業卻是以「燃燒熱情」為由,把長期加班的事實用熱情和責任制給模糊掉。或是用福利、誘因、獎金、甚至一份虛無縹渺的未來感,設法軟化員工長期以來的抱怨。

倘若員工拿到等值的回報,加班加的無怨無悔,那心理上還好過一點。但長期的加班熬夜,壓力會影響健康也是事實。如果離職3年之後發現自己得了癌症,又該要怎麼衡量?

1373070096-3954446519

上圖引用蘋果日報

人的本性就是喜好自由,不喜歡被條文和框架約束的,加上很多工作真的沒辦法用工時和數量計價,才會誕生責任制。責任制絕對不是屢屢給員工期限內難以達成的任務,然後叫他做到死。(還可以看這篇:「責任制」的醜陋真相

其實,也有很多國外的知名企業都是採取責任制,甚至有許多員工要求一定要責任制,但施行責任制,必須要都有相當的配套措施和管理方式,例如超時工作者會有補休假制度、加班費、專案獎金,甚至Google、微軟等大企業,都會設置幼兒園、按摩房、浴室、睡覺區等等便民設施,也限定加班時數和事由,同時也要對客戶有所篩選。

優秀的企業主,除了用責任制讓員工發揮自我,展現創意之外,還會讓責任制變成員工的一項利多,而非壓迫

台灣政府單向的禁止責任制,曲解了責任制的本意,因為從很多方面來看,濫用責任制的企業主不一定是壞人,責任制本身也不是一件純粹的壞事。就像流浪動物問題,政府單向的全面捕殺流浪狗,或是全面禁止某市某地捕殺流浪狗,顯然都是對問題了解不夠深入。

筆者20年的職業生涯裡頭,曾與上百位創意人共事,我發現大多的數創意人為了追求專案的完美和自我的突破,並不在意付出多一點時間。這種努力的心叫做「責任心」,責任心才是責任制的基礎。

創意工作者在意的,並不一定是加班或每天8小時。而是有沒有濫用我們的責任心。而更深層的思考,會是一家企業的本質和領導者的動機,究竟是為了賺錢?還是想要帶領員工,往更高的領域前進?

台灣政府,你們可以瞭解了嗎?


其他人也在看...


讀者留言: